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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镇**路**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外号“把山佬”、“把头仂”,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张某2开设赌场罪

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合伙租用余干县**镇篮球场旁边一间无人居住的房间并购置桌椅、牌九等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期间有张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刘某某等人以及把山村、西江村等村民到该赌场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张某某认为张某庚等人“杀猪”,让张某某输了几万块钱,双方因此事发生聚众斗殴事件,之后张某甲、张某乙便关闭了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张某3开设赌场罪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张某丙在其舅舅张某己位于余干县**镇**村**栋无人居住的三层楼房一楼摆放赌博用的桌椅及赌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之后张某乙、周某某、张某某等赌博人员到赌场利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己、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己、张某乙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丙一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艳

检察官助理:胡明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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