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到云龙县**镇**村委会**街、**村委会**组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街李某甲户鸡圈内盗窃得3只鸡。
2.2017年11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龙县**镇**村委会**街龙某某户鸡圈内盗窃得1只鸡。
3.2018年1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龙县**镇**村委会**街张某乙户鸡圈内盗窃得2只鸡。
4.2018年1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街唐某某户鸡圈盗窃得1只鸡。
5.2018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组李某乙户鸡圈盗窃得3只鸡。
6.2018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组赵某某户鸡圈内盗窃得3只鸡,后被失主追回。
7.2018年3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街毛某某户鸡圈盗窃得鸡1只。
8.2018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街杨某甲户鸡圈盗窃得3只鸡。
9.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龙县**镇**村委会**街***饭店外何某某鸡圈内盗窃得2只鸡。
10.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街李某丙户门外盗窃得1只鸡。
11.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组杨某乙户鸡圈内盗窃得3只鸡。
12.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到云龙县**镇**村委会**街刘某某鸡圈盗窃得2只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龙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杨灿林
检察官助理:李齐胜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725****;保证人李某丁,联系电话1508725****;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本院补充材料1册;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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