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日、6月11日谎称其朋友丈夫、儿子出车祸住院和出院交费,并以高息返还为诱饵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长胜街12栋3单元1层38号麻将馆内,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5000元。张某甲在王某某多次催还未果后隐匿并将骗取的现金挥霍,共计骗取人民币15000元。
2.2019年10月4日至11月26日期间,张某甲化名“张某乙”,以与被害人李某某处对象,谎称其父亲住院、需要手术费用、去世需要丧葬费、其开的养老院要补助送好处费为由,分别在辽宁省鞍山市中心医院、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启虹小区2号楼2单元21层4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等地,分9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37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通话记录、通话详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账户明细查询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佳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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