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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龙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龙,曾用名张某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住侯马市侯张街南二胡同西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龙饮酒后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呈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河电子城”前路段时,与行驶至此左转弯的宋某驾驶晋L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龙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惠林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龙现住侯马市侯张街南二胡同西二巷XX排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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