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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现租住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柳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14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冀A****K),从北京市怀柔区**路**校内驶出,将车辆停放在**门口对面小卖部门前,后其倒车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京Q****9)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此事故由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彭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4.4mg/100ml。

被告人彭某某于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怀某某、孙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书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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