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因患有****,于2019年7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保靖县公安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因患有****,于2019年9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日被我院继续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7436****。
彭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组**号。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11月4日至1月3日)。
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湖南省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11月4日至1月3日)。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彭某乙(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9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彭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201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王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乡**村**组**号。2018年因犯赌博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彭某丙(曾用名**),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向某某(绰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塔卧镇文昌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11月4日至1月3日)。
田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酒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11月4日至1月3日)。
向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湖南省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11月4日至1月3日)。
彭某丁,曾用名**,绰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乡**村**组**号。2017年,因犯赌博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彭某戊,曾用名彭永,绰号彭大勇,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6********,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向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杨某,男性,1985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向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0076****。
彭某己,曾用名**,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7月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3日至10月2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9年9月22日至11月21日)。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彭绍万等1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彭**(批捕在逃)、彭*(另案处理)、彭某甲、彭某、彭某乙、王某、彭星铭、郁某某、向某某、胡某某、田某、向某等人以地域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龙山县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彭某某、彭**、彭*为首,以彭某甲、郁某乙、彭某、彭某丙、彭某丁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龙山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开设赌场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彭**、刘某某等人多次在龙山县**寨、**镇、**社区、**镇、**乡马鞍山**开设赌场。赌博方式是将一张扑克牌剪成硬币大小的两张圆形,放在一个碗里摇,当地称作“摇碗碗”,赌客押单双,赔率是1:1,赌注无限额。赌场通过抽水渔利,每局抽取赢家所赢赌资的5%,赌场专门安排人员负责摇碗碗、抽水、背水以及放哨,彭某某等人通过抽水总共获利50余万元。
(1)2014年热天,彭某某、彭**、刘某某、彭**、彭**在龙山县鸡公寨一私人房屋二楼内以及在**镇**村邓忠武家里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共两天,彭某某、彭**、刘某某各占一股,彭**与彭**两人占一股。彭某某安排彭** (外号**)、彭**摇碗碗,彭**、王**负责抽水,王**、彭**、彭**、彭**、彭** (外号二**)等人在赌场里放高利贷,按照一万元一天四百元收取利息。赌场每天有二十多人参赌,每天抽水三万余元。每天赌博结束后,除去赌场内工作人员工资及每天五百元的场地费外,剩余的水钱由股东按照股份平分。
(2)2014年三、四月份期间,彭某某、彭**、刘某某在龙山县**镇彭**家、彭计平家以及在**镇**村邓**家轮流开设赌场,共开设赌场五六天。彭**在赌场里摇碗碗,彭**、王**、“**”负责抽水,彭**、彭**、**、阿**、王**、向**、彭**在赌场里放高利贷。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个,每天抽水三万余元。每天赌博结束后,出去给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及场地费,余下的水钱由股东平分。
(3)2014年热天,彭某某、彭**、彭**、彭**、刘某某在龙山县**居民楼内开设赌场,赌场陆陆续续开了五六天。彭某某、刘某某、彭**各占一股、彭**与彭**两人和占一股。彭**在赌场里摇碗碗,彭**、彭**、王**抽水,刘**安排其弟弟刘**和刘**的侄儿放哨,彭**、彭**、彭**、**、阿**、王**、向**、彭绍**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场每天有三四十人参赌,每天抽水三万余元。每天赌博结束后,除去给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剩余的水钱由股东平分。
(4)2014年,彭某某、彭**在龙山县**镇开设赌场,赌场开了两三天,彭**、**负责摇碗碗,彭**、王**、彭**负责抽水,彭**、彭**、向**、王**等人在赌场给赌客放高利贷。每天参赌人员有三十余名,每天抽水三万余元。赌场结束后,除去给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后,剩余的水钱彭某某和彭**平分
(5)2014年夏天,彭**、彭某某、刘**在龙山县马鞍山烧烤店后面的山上开设赌场,彭**、彭**负责摇碗碗,彭**、王**、**负责抽水,彭**、彭**、阿**、向**、彭**、彭**、彭**、王**在赌场里放高利贷。每天参赌人员有三十余人,每天抽水两万余元。赌场结束后,除去给赌场内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外,剩下的水钱由彭**、彭某某、刘**平分。
(6)2014年7月份的一天,彭**、** (身份不详)龙山大酒店的一间麻将房内以摇碗碗的方式开设赌场,彭** (**)负责摇碗碗,彭**负责抽水,每天参赌人员有十多人。赌场开了五六天,抽水10多万元。
(7)2014年左右,彭某某与陈**在龙山大酒店以摇碗碗的方式开设赌场,彭**负责摇碗碗,彭**、王**负责抽水,每天参赌人员有二十来人。赌场结束后,除去给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外,剩下的水钱由彭某某和陈老三平分。
2、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带被告人胡**,由被告人郁**开车前往位于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大山顶村郜**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当天下午彭某某在参赌过程中与该赌场的工作人员余力及另外一个年轻人(基本情况不清)因为赌资赔付的问题发生口角,当晚三人便开车返回龙山县城。彭某某回到龙山后越想越气,认为自己没有面子,于是便给郁**、胡**讲第二天要去赌场砸场子,并给两人钱去买刀子,同时彭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向**、田**、向**、谭**(批捕在在逃)、段**(批捕在逃)、向**(批捕在逃)及其他几个人(身份不明)。
2017年6月12日上午八九点钟,彭某某、向**、田**、向**、谭**、向**、段**、向**等十余人在龙山大酒店集合,胡**和郁**从龙山县城农贸市场购买了十来把杀猪刀,并将杀猪刀放在一辆白色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后备箱内,后由郁**驾驶一辆丰田霸道车,向**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车,胡**驾驶一辆红色北京吉普,谭**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往恩施市大山顶的赌场行驶。彭某某等人来到距恩施市板桥镇大山顶赌场还有几公里的一个地方便把车停下来,将四辆车的车牌全部遮住,彭某某叫一起来的人到郁家胜驾驶的丰田霸道车后备箱取刀子,除了彭某某、郁**、向**没拿刀子之外,其他每个人都领取了一把杀猪刀。彭某某吩咐大家进赌场之后他先赌,到时他看他的手势行事,并交代大家到赌场内不要伤人,不要枪钱,后彭某某等人继续开车赶往赌场
到了赌场之后,彭某某先进入赌场里面赌博,胡**、向**、向**、田**、段**、向**等其他人便将刀子收到身上,陆陆续续进入赌场,向**坐在车上没有进入赌场。彭某某进入赌场后等了一阵,轮到余**坐庄时,就参与赌博押钱,并故意将余**放在赌桌上的十来万元赌资拿起来押注,然后喊余**揭碗碗,余**不揭,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向**、田**、胡**等人看见彭某某和赌场老板发生争吵后,将杀猪刀拿了出来,叫在场的人不要动。胡江波及另外两个人持刀比着余**,逼到余**要揭碗碗,但余**还是不肯揭。彭某某便吼了余**,然后就跳上赌桌,把赌桌都踩烂了,余**站起来准备离开,在起身后用手拨开刀子的时候,右手中指被刀子划伤,随后余**便往赌场堂屋傍边有间房间里面跑,并将房间门关了,胡**、向**、田**等几个人便持刀追赶余力,把房间门踹开之后叫余**不要动,其他人用赌场内的椅子板凳砸烂。参赌的赌客见到有人到赌场闹事,便纷纷跑出赌场。
彭某某一伙人在赌场里面打砸三四分钟之后,彭某某便喊在大家离开,于是彭某某、郁**、胡**、田**、向**、向**等十余人便持刀从赌场里面出来,从湖北利川市上高速返回龙山。
(2)2013年3至5月份的一天,彭**、彭**与张**在龙山县开设赌场期间发生矛盾,当天下午给彭**赌场放哨的人看见一辆车拖了一车人朝赌场方向过来,认为是张**喊其弟弟张**(绰号张**)带人来赌场闹事,于是便指使彭**带人去找张**的麻烦。当天下午,彭健纠集彭**、彭**以及另外两名男子(身份不明),五人持两把仿制式短枪及三把管杀开车寻找张**。彭**通过电话联系其朋友彭**得知张**在龙山县华塘坝麻鸭馆,于是四人开车前往华塘坝麻鸭馆,途中彭**给了彭**一把仿制式短枪。来到华塘坝麻鸭馆后,彭**等人下车,彭**和彭**各拿一把仿制式短枪,彭**和另外一个男子各拿一把管杀冲进华塘坝麻鸭馆,彭**用枪指着张**的头,要张**下跪认错,彭**拿着枪叫其他人不要动。张**不肯下跪,和彭**一起来的那名男子用刀子砍了张**几刀,张**被砍后跪倒在地,彭**、彭**、彭**等人又用手殴打张**,后又将张**带上车,由彭**驾车往来凤县方向开,将张**带至李家河镇一山脚下,并商量如何处置张**。期间彭**接到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彭**和另外一个男子将枪和管杀带走,叫彭**、彭**带张**返回龙山县,途中彭**、彭**威胁张**不准其报警。
3、介绍卖淫罪
2014年年底,被告人向**通过他人找到彭某某,提出想到龙山开“发廊”带小姐卖淫找钱,彭某某便找到了龙山大酒店老板田**,提出想租用龙山大酒店七楼的一间房间用来开发廊带小姐卖淫,田**答应了彭某某的要求,二人口头协议年租金2万元。然后彭某某将龙山大酒店七楼的一间房间交给向**经营,并按照一年3万元收取房租费用。向**从永顺县召集卖淫女“**”、“**”、“**”以及向**等人,以该发廊为据点,在龙山大酒店内及龙山县城的其他大小宾馆发放涉黄小卡片方式招嫖,有嫖客打电话要卖淫女之后,向**便将卖淫女送至指定的宾馆。一般每次收取150元的嫖资,向**抽50元,给卖淫女100元。向**在龙山大酒店经营该发廊至2017年6月份,因为到湖北恩施冲击赌场的事情案发便将该发廊转给了田**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西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函、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庄**、汤**、熊**、张**、攀**、余**、杨**等证人的证言;3.彭某某、彭**、彭**、王**、彭**、彭**、向**(1985年出生)、彭**、郁**、胡**、向**、向**(1983年出生)、田**、彭**、杨**、彭**、向**、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彭**、彭**、王**、彭**、彭**、向**(1985年出生)、彭**、郁**、胡**、向**、向**(1983年出生)、田**、彭**、杨**、彭**、向**、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彭**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彭**、王**、彭**、彭**明知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仍然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王**、向**(1985年出生)、彭**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支持,被告人彭**、杨**、彭**与彭某某等人合伙,参与赌场利润,彭某某、彭**、彭**、王**、彭**、彭**、王**、向**(1985年出生)、彭**、彭**、杨**、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郁**、胡**、向**、向**(1983年出生)、田**、向**等人持凶器恐吓他人,彭**、彭**等人持凶器恐吓张**,情节恶劣,彭某某、郁**、胡**、向**、向**(1983年出生)、田**、向**、彭**、彭**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在龙山大酒店七楼开发廊,为卖淫女提供栖身场所,并通过到各大宾馆发放卡片的方式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分成数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向**开发廊是为了介绍卖淫女卖淫,仍然为其寻找场地,向**、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彭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份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杨**、彭**、彭**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2011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彭**、向**、彭**、彭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保靖县公安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随案移送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秀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0076****;被告人向**现住龙山县靛房镇半南村3组,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0076****;被告人彭**、彭**、彭**、王**、彭**、田**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被告人彭**、王**、胡**、向**(1983年出生)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彭**、向**(1985年出生)、郁**现羁押于古丈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彭**、向**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
3.保靖县公安局依法查封被告人及其亲属账户44个,依法扣押彭某某红色宝马X6车一辆(车牌号湘******),现金人民币22488元,扣押彭泳现金人民币4911元,查封向波位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209国道旁(东立印象)1栋1106的住宅,查封彭**位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黄鹤路(龙领国际)8栋2501的住宅,相关的凭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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