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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徐生,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5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5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生因没有钱用,自2019年开始在余干县城以拉车门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盗得现金及财物共3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徐生在东门小区拉车门盗窃,窃取被害人万某某放在车牌号赣******小车内的香烟9包。

2.2020年1月16凌晨,被告人徐生又在东门小区拉车门盗窃,窃取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车牌号赣******小车储物箱内的现金500余元。

3.2020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徐生在三星花园小区拉车门盗窃,拉开了雷秋车牌号赣******的小车车门,因车内无值钱物品,并未窃得任何财物。

4.2020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生在剑桥春天小区拉车门盗窃,窃取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车内的一条蜜蜡牌黄色吊坠项链和一部儿童电话手表,黄色吊坠项链给“老周”(身份不明)拿去出卖。经估价,该项链价值为2199元。

5.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徐生在苗圃路上拉车门盗窃,窃取被害人曹某某放在车牌号赣******小车内的现金400元,其中80元已被其挥霍,剩余320元已被余干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发还给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徐生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照片及视频、天网截图及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生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建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文

检察官助理:胡明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生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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