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暴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暴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平市星期八KTV出发,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录口东路段时摔倒在路北侧的水渠内,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暴某血样中乙醇含24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杜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某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暴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电话:180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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