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梅州市梅江区高峰路中高峰住宅小区门前停车场驾驶粤M*****号小型轿车,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往后冲进中高峰住宅小区保卫室,造成行至车后的被害人黄某某和在保卫室内的杨某某二人被撞死亡及车辆、保卫室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3mg/100mL。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下腹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下腹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黄某某家属、杨某某家属丧葬费各3万元,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升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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