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村6号,目前挂靠江西**公司在贵阳***机场做桩基工程。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2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西高安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某(又名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 年 3 月 14 日,在高安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朱某某同意在2016年5月30日前分三次还清江西高安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6万余元的借款,民事调解书送达生效后朱某某在还款期限内还了1万元,便未再还款。因朱某某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2017年8月8日江西高安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次日高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朱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到期后朱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且被告人朱某某在高安市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期间,多次乘坐高铁外出。2019年8月21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告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7万元,并依法冻结了朱某某尾号为7988的邮政银行卡,被冻结金额6万余元,朱某某明知该笔存款被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仍用来支付工地开工费用、购买福利彩票,把卡上钱用完,致使裁定无法执行。2019年10月11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对朱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并依法送达,责令朱某某三日内缴纳罚款30000元,至案发既未缴纳罚款也未还款。公安机关受理本案后,朱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2日、24日分三次结清所欠江西高安某某银行全部本息,得到高安某某银行谅解。并于2020年2月24日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执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经采取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铭
检察官助理:夏航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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