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9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宝乡大厦2单元401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重报。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晋L****3“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迎春街六中门前路段时,将骑电动车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某在等120救援时,未在现场做好防护,致使被害人周某某被康某某驾驶的晋L****7号“奥拓”轿车二次碾压,后朱某某逃离事故现场。经山西省临汾市交警支队北城大队事故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复核:维持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城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山西省临汾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山西省临汾市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周某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民事部分已履行。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发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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