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1********,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蒙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镇**村*庄至*庄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李某某讯问笔录;3.查获经过:许疃派出所查获经过;4.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20】毒鉴字第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蕴慧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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