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址蛟河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林业局机关保安,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镇**委**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9月至2016年8月,李某某、姬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在蛟河市白石山镇毓文街一车库内利用3台24个操作单元的赌博机开设赌场非法谋利,违法所得累计5.98万元。其中姬某某于2016年年初撤股退出未获利,李某某连本带利收回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阴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3、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4、现场勘查笔录、图片等: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开设赌场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
5、鉴定意见:吉林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吉永泰会师鉴字[2019]022号、吉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具有赌博机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书吉市公(治)赌博机鉴定(2019)00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李某某、姬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李淑婷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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