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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涂某某(另案处理)到余干县**镇**河**港(鄱阳潮水域)一滩涂上提供给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涂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工资为每天四百元钱,共获利二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娟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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