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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3********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号****1990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1995年91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199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319因涉嫌盗窃罪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二楼感染科**号病房,趁病人外出之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号病床枕头下华为荣耀畅玩6A手机一部;嗣后,李某某又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华晟医院三楼内科,趁病人外出之际,盗得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号病床上0PP0 A53手机一部后逃离,被盗手机均被其变卖。经天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华为荣耀畅玩6A手机价值400元、0PP0 A53手机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照萍

检察官助理:陆国德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十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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