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住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曾于2014年因出售淫秽光盘被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富强街仙迪蓝港洗浴门前路旁贩卖淫秽DVD影碟。抓获李某某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708张淫秽DVD影碟,公安机关在其住处鞍山市立山区绥化街42栋3单元3层43号搜查出其用于贩卖的淫秽DVD影碟1942张。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治安大队鉴定:送检的DVD影碟2650张认定为淫秽物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淫秽DVD影碟2650张随案移送;

2.书证: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郑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月

检察官助理:赵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