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现住在吉林省蛟河市**镇**村**队。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李某某为获取架条,来到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白石山林场47林班7小班国有林内,使用镰刀砍伐根径为2厘米的水曲柳幼树一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位于白石山林业局白石山林场47林班7小班国有林内,属天然原生水曲柳幼树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柄长50厘米,刀刃长20厘米,端部有铁丝的木柄镰刀一把;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3.鉴定意见:白森公(森)鉴字[2020]第174号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李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云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复绿补种协议及保证金收款说明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