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53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小辛集乡**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6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的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乐土路与南华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小辛集乡**村*李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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