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林州市**村**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18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许,在林州市**路与**大道交叉口向北100米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豫E*****的小型轿车与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豫E*****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甲与岳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因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甲独自离开现场,岳某某的朋友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一直跟随李某甲并阻拦李某甲离开现场,在劝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李某甲推了岳某某的朋友张某某一下,岳某某的朋友李某乙又推了李某甲一下,李某甲跌倒在地,李某甲站起来后走进路边某某店后厨内拿了一把菜刀,李某乙等人见状赶紧逃离,李某甲持刀随其后对李某乙等人进行追逐、恐吓。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林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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