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队**栋**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5月5日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嘉禾至尊酒店被怀化市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8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博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同年1月29日被害人李某乙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村**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买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2000元。其后李某乙再次联系李某甲,李某甲手机关机,李某乙通过李某甲同学联系到李某甲后,李某甲于当晚退还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之后李某甲再次失去联系,直至李某乙报案后李某甲及其家属将剩余人民币22000元退还李某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微博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