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号,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府**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民族资产解冻这一噱头,虚构所谓的“扶贫”项目,以少量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推广,邀请微信好友参与投资,从而实施诈骗。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根据上线的指示参与管理“**马铃薯平台89号文件”、 “马铃薯项目众筹100元”、“首次试水”等7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微信群,并让王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统计员,负责统计会员信息、帮助收取款项及制作报表等工作,其共协助上线收取诈骗款项计43232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成立“**马铃薯平台89号文件”的虚假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声称投资70元参与国家扶贫项目,等项目启动后每人可以分到一大笔的扶贫款,还可以在**新区分到一套房子,并任命王某某为群统计员,该项目共持续时间一年多。经查,该项目共收取款项735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成立 “马铃薯项目众筹100元” 虚假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声称只要交100元的费用就有一大笔的扶贫款进账,并任命王某某为群统计员,该项目共持续时间一年多。经查,该项目共收取款项7500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成立“首次试水”虚假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声称投资10元参与国家扶贫项目,等项目启动后每人可以分到5-8万元的扶贫款,并任命李某乙为群统计员,该项目共持续时间半年多。经查,该项目共收取款项9370元。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成立“马铃薯88+2” 虚假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声称该项目系国家财政部的马铃薯扶贫项目第三期项目,只要交90元的申报费参与这个项目,就有一大笔的扶贫款进账,并任命王某某为群统计员,该项目共持续时间半年多。经查,该项目共收取款项9000元。
5、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成立“马铃薯三合一报单”虚假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声称该项目系国家财政部的马铃薯扶贫项目第四期项目,只要交45元的申报费参与这个项目就会获得一大笔的扶贫款和一份工作,并任命王某某为群统计员,该项目共持续时间一年多。经查,该项目共收取款项3780元。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成立“马铃薯15+2” 虚假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声称该项目系国家财政部的马铃薯扶贫项目第五期项目,只要交17元的申报费参与这个项目就会获得几万的扶贫款,并任命王某某为群统计员,该项目共持续时间一年多。经查,该项目共收取款项1632元。
7、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成立“马铃薯三合一报单”虚假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声称该项目系国家财政部的马铃薯扶贫项目,只要交50元的申报费参与这个项目就会获得生活、住房、住院的补贴,并任命王某某为群统计员,该项目共持续时间一年多。经查,该项目共收取款项4600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赖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等6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计人民币432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毅峰
检察官:齐家彦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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