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2019年5月31日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陈某(另案处理)到蒙城县**路**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白豹纹“大地鹰王”牌摩托车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20年10月27日,王某某从蒙城县公安局将其上述被盗摩托车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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