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黄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疫情检查点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祝县公安局哈溪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30日15时35分,天祝县公安局哈溪派出所民警将杜某某依法带至天祝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各2ml,低温保存在一次性真空抗凝管中待检,并将其移交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2020年1月30日,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2020年2月1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甘衡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4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斌
检察官助理:尚发萍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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