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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临汾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2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Q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北街与车站街十字路口西50米卧牛小区路段时,与前方的晋L****7号出租车追尾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05 mg/100ml。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城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三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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