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2001********,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吴某甲家中无人,从屋旁的八角树爬入吴某甲屋内,将一楼卧室床头木箱内的9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潘某某家中无人,便翻到二楼阳台橇断防护栏进入室内,将一楼卧室衣柜中的6包红塔山牌香烟和2罐漓泉牌啤酒盗走。
3、2020年4月15日中午,嫌疑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吴某乙家中无人,便从二楼窗户爬进室内,将一个木箱中的一袋重约3市斤、面额为1元、5角、1角不等的硬币盗走。
4、2020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杨某乙家中无人,便强行扳开一楼窗户防护栏爬入室内,将卧室衣柜中一包红梅牌香烟盗走。
5、2020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吴某丙家中无人,便强行扳断一楼窗户防护栏爬入室内,将客厅神台桌子上的一包价值10元香烟和一楼卧室床头包中的4元现金盗走。
6、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窜到被害人杨某丙家房屋后,强行橇断一楼窗户防护栏进入室内,将一楼卧室床上和衣柜中共110元现金和客厅电视机旁的四包西贡牌咖啡、5包大红袍红茶盗走。
7、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吴某丁家小卖部内无人,便窜入小卖部内,将吴某丁存放在货架纸箱内的300元现金盗走。
8、2020年4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强行撬开窗户防护栏爬入室内,将卧室床尾木箱中的400元盗走。
9、2020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张某甲家中无人,强行撬断一楼窗户防护栏爬入室内,将二楼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铜质手镯、银质手镯各一个和衣柜中的200元现金盗走。
10、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杨某丁家中无人,用铁梯爬二楼,强行扳开窗户的防护栏进入室内,将一楼卧室衣柜中的4元现金盗走。
11、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杨某戊家中无人,便强行扳开窗户防护栏爬入一楼的室内,撬开卧室床头木箱,盗走一个红包装放的70元现金。
1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杨某己家中无人,便扳开二楼过道上的窗户防护栏爬进二楼卧室内,将衣柜中一包红塔山牌的香烟盗走。
13、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趁被害人杨某庚家中无人,便强行扳开窗户防护栏爬进室内,将二楼客厅两个小电钻头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调查说明、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乙、吴某戊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潘某某、吴某乙、杨某乙、吴某丙、杨某丙、吴某丁、陈某某、张某甲、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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