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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漳浦县**镇农贸市场一家名为“****服装店”门口,使用螺丝刀将摆放在店门口的马式摇摇车投币箱撬开,从中盗取1元钱硬币100枚计人民币100元(下同,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以同样方式,使用螺丝刀撬开“****服装店”门口马式摇摇车投币箱,从中盗取1元钱硬币50枚计50元。

    2、2020年3月初的某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漳浦县****村的****庙,其用胶带反贴于香的末端后,将该香伸进添油箱粘钱,从中共计盗取30元。

    3、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漳浦县****村的****庙,其用胶带反贴于香的末端后,将该香伸进添油箱里粘钱,从中共计盗取50元。

    4、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漳浦县****村的**庙,其用胶带反贴于香的末端后,将该香伸进添油箱里粘钱,从中共计盗取2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的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再次来到该庙,以同样方式将粘有胶带的香伸进添油箱里粘钱,从中共计盗取300元。 

    5、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漳浦县****小学对面**水果店,其掀开店铺外围棚子进入店内,其撬开店内收银台抽屉盗取100元,以及从店内神明柜上盗取200元,共计盗取300元。

6、2020年5月21日晚上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漳浦县****广场快跑店找杨某乙泡茶,期间因杨某乙接单外出,店内无员工,被告人杨某甲便将杨某乙放于桌子上的华为荣耀V10手机(5成新)偷走,后离开快跑店。

经鉴定,该华为牌荣耀V10型号手机鉴价为500元。

    7、2020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漳浦县****村的**庙,其用胶带反贴于香的末端后,将该香伸进添油箱里粘钱,从中共计盗取100元。

    8、2020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来到漳浦县****庙,将庙中7尊神像前的7个红包(每个红包内有100元)偷走,共计盗取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物,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具有坦白、多次盗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毅峰

检察官助理:徐国龙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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