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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永江)(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20〕** 

  被告人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7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于2015年6、7月左右,在位于英吉沙县**镇大十字**楼**内的孙**开设的赌场工作20余天,2017年上半年在此赌场工作10 余天,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在赌场负责防风、看监控、看门、打扫卫生、卖烟、卖饮料,并监管赌场里抽头渔利的图**(另案处理)、马**(另案处理)等人,同时收集抽头渔利人员抽头的钱,后将收集的抽头渔利钱交予孙**。被告人杨**在此赌场非法获利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户籍证明

2)​ 破案笔录;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热阳姑买买提

书记员:吐泥沙古丽·麦麦提

(院印)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吉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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