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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林某根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林某根,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根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根在管理渝水区下村镇甘秀埠村委甘秀埠村“屋背茶山”的“冬瓜神、禁山”山场、“后龙山”的“坑煤的”山场林业生产的过程中,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指挥挖机将该三个山场内原生地自然生长的13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樟树挖倒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13株野生樟树立木蓄积为2.96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毁坏的13株樟树的现场照片;

2.归案情况说明、山地承包合同、林权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林根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根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根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13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晋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根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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