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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梁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林州市**小区楼后租赁一个独院,购买了两台自动麻将机,组织闲散人员利用自动麻将机进行赌博,并利用支付宝、微信收款码为参赌人员进行赌资转换。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涉案赌资金额累计1275005元,非法获利3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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