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40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3********,壮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由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12月间,被告人汪某甲为了种植桉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田林县那比乡普农村拉毛屯“国矿”(小地名,属于普农村9林班范围内)的林地砍伐林木。经现场勘查和计算,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73.885立方米,幼树799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汪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砍伐林木现场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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