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村**村民小组,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宿舍。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被害人胡某甲的司机期间,先后七次将胡某甲的两张中国**银行卡通过自己办理的POS刷卡套现人民币136539元到自己的银行卡内,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用光。
2盗窃罪
被害人胡某甲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将手机、钱包、银行卡等物品交由被告人熊某某保管,2020年1月24日,熊某某得知胡某甲交给其保管的广发银行卡里有一笔50000元,在以前担任司机期间获得胡某甲的手机微信转账密码、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将胡某甲的微信捆绑该广发银行卡,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50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消费用光。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得到了被害人胡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证人胡某乙、李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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