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3011,汉族,初中,职业:工地粉墙,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镇**村**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王某某讯问笔录;3.检查笔录: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20】毒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蕴慧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