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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张村办事处大南庄村XX区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6时09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晋LXXXXX号小型轿车沿侯马市环乡路小褚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侯马市环乡路小褚段西里村村口西侧路段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至此的褚某设驾驶的晋LXXXXX号小型轿车时与该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又碰撞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欧某军驾驶的晋LXXXXX号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三车损坏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46.3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同被害人褚某设、欧某军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惠林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住侯马市张村办事处大南庄村XX区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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