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陆风越野车(赣******)经新欧公路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原新余市看守所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9.54mg/100ml。
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抽血检测以后离开交警部门;31日,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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