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阳县*******号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 月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OOml)驾驶号牌为赣E*****的小型客车(搭载黄某某、朱某某)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曹**驾驶的号牌为赣H*****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王某某本人、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且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赵冰玉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