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长治市潞州区**路**村“牛记饸饹馆”内,趁店内前台无人看管之际窃取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3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新
检察官助理:郭彦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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