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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220281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王某某为获取烧柴,多次在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双山林场20林班10小班国有林内,用油锯砍伐杨树枯立木22株,拉回家中用做烧柴。

经鉴定:王某某盗伐林木的地点位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双山林场20林班10小班国有林内,被采伐林木核立木蓄积2.27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油锯一台;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3.鉴定意见:白森公(森)鉴字[2020]第3号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王某某盗伐林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照片及检尺野帐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云峰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复绿补种协议书及收据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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