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住蛟河市**镇**社。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的一天,王某某为支撑看护房进水管,在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白石山林场101林班2小班国有林内,使用手锯采伐水曲柳树1株。根径6厘米,核立木蓄积0.0042立方米。
经鉴定:王某某采伐的1株水曲柳树,为原生地、天然生长、原生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复绿补植协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白森公(森)鉴字[2019]第107号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王某某非法采伐林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5.物证:木质手柄手锯一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刘云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蛟河市**镇**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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