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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翰林镇翰林村委会****队,住海南省定安县翰林镇翰林村委会****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王某甲驾驶琼A8****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内乘坐6人,车后厢乘坐2人)从琼海沿加龙线由东往西往翰林方向行驶。19时1分许,当该车至加龙线(加积一龙塘)27Kin+200m路段(设有人行横道标志)时,适遇行人王某乙(小孩)由南往北未从人行横道横过公路,因王某甲驾车超速(速度约为65公里/每小时)行驶未及时发现王某乙,致使琼A8****号轻型普通货车避让不及,车头左侧碰撞工德坤后偏右冲进路沟,造成王某乙受伤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该车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王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王某甲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琼A8****机动车行驶证、琼A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收据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莫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速度鉴定聘请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碰撞痕迹鉴定委托书、车辆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委托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海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王某甲适合社区矫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俊

书记员:杜家颖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海南省定安县翰林镇翰林村委会****队的家中,联系方式:1387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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