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镇**村**组**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17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龙泉时代新城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后转至该小区8号楼**单元**室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UCC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王某甲骑着该山地自行车出小区南门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报警抓获。该山地自行车为UCC牌黑红拼接色(型号:德曼特DYNAMITE 3.0),已向被害人高某某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960元。
二、2020年08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龙泉时代新城9号楼**层,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楼道内的山地自行车盗走。该山地自行车为美利达牌白色(型号:DUKE--300),已向被害人王某乙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240元。
三、2020年08月0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先锋龙泉时代新城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9号楼**室门口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该山地自行车为捷安特牌蓝白拼接色(型号:ATX-777),被王某甲在西安市北郊石化大道附近以650元出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77元。
四、2020年08月0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龙泉时代新城二期10号楼**室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山地自行车盗走。该山地自行车为捷安特牌蓝色(型号:SLR四公主),王某甲将该车骑到后卫寨地铁口以650元出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239元。
五、2020年08月0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龙泉时代新城7号楼**室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山地自行车盗走。被盗山地自行车为美利达牌红色(型号:勇士500),王某甲将该车在闲鱼网上以780元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751元。
六、2020年08月0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龙泉时代新城小区6号楼单元门口通道,将被害人门某某停放在此的山地自行车盗走。该山地自行车为UCC牌白蓝黑三色拼接(型号:德曼特1.0),王某甲将该车在闲鱼网上以1100元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750元。
七、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龙泉时代新城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该小区5号楼**门口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该山地自行车为美利达牌黑色(型号:BIG7-1100),王某甲将该车在闲鱼网上以5500元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6784元。
八、2020年7月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泾河新城泾干街办龙泉时代新城1号楼**室门口,将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山地自行车盗走。该山地自行车为美利达牌白绿色(型号:美利达雄狮-730),王某甲将该车在闲鱼网上以1150元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1219元。
王某甲出售盗窃山地自行车所获得的赃款,被王某甲用于日常消费及购买手机。
以上被盗山地自行车共计价值1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23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方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宏
检察官助理:常磊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叁卷,光盘壹张,情况说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