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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田林县城**幼儿园旁出租屋,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9年12月16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4日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上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广西田林县城河南路烟草局宿舍门口路段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白色61***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闻到对方有酒气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对田某某进行吹气式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即带至田林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田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4.81mg/100ml。案发后,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酒精吹气式检测单、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摩托车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在前罪缓刑宣告之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并撤销前罪缓刑,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年06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飞州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田林县**园**,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9年12月16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4日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上6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广西田林县城河南路烟草局宿舍门口路段与被害人王胜英驾驶的白色61558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闻到对方有酒气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对田某甲进行吹气式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即带至田林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田某甲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4.81mg/100ml。案发后,田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酒精吹气式检测单、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摩托车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甲具有自首、赔偿损失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在前罪缓刑宣告之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并撤销前罪缓刑,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年06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先理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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