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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白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白某,男,维吾尔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011984********,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喀什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犯罪时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6日, 凌晨08:06许时,被告人白某在喀什市东门的一个汽车修理厂修完车后在那个修理厂喝了红酒,在喀什市**路第**幼儿园前路段驾驶自己的新Q****牌照号汽车,汽车右前轮碰到路沿石后爆胎,被告人白某下车更换轮胎时,被附近的警务人员发现酒后驾车,将其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白某血液样品检出160.1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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