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临夏市公安局逮捕。
违法犯罪记录;经[2008]杭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秦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在临夏市中天健伽蓝酒吧王某某与秦某某因感情问题两人发生争执,随后两人继续在**宾馆附近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丈夫秦某某一耳光将妻子王某某扇倒在地,并在其退步踢了两脚,致使王某某左侧两部受伤。2020年8月19日,经(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20】222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书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珂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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