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装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59分左右,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浙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汽车站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驾驶证超分被公安机关扣留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检察官助理:查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休宁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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