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5********,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瑞洪镇**街**号。2019年1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余干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同年8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余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4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余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同年4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为了赚取家庭基本生活开支,于2019年9月份开始在家中摆放一张四方桌供附近群众打牌娱乐。平时在章某某家打牌或赌博的人员少的时候有四、五人,多的时候也有十几、二十人。如果在章某某家打“红心五”的牌,则半天收取50元的头钱;如果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则每次庄家蒙庄,章某某从庄家处抽头三、五十元至上百元,章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桌椅、扑克牌等条件。2020年年初,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章某某家的赌场关停了一段时间,之后又断断续续恢复经营。至2020年4月7日下午,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章某某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张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章某甲、游某某、梁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开设赌场以来,章某某累计从中抽头获利五千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群
检察官助理:朱伟乾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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