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0********,江西省新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村委**村**号,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市场**村**栋**单元,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简某某来到新余市高新区**镇被害人刘某甲的**超市,谎称其奶奶过寿需要6条中华牌(软)香烟,刘某甲交付香烟后,简某某又以微信支付限额为由,谎称第二天凌晨2时银行卡支付。后刘某甲多次催要,简某某在仅支付11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不支付。经鉴定,该6条香烟价值人民币3498元。
2019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简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新余市**路**批发部店主李某某,谎称其公司要用烟,要被害人李某某送7条中华牌(软)香烟和其他**小区。李某某交付香烟后,简某某谎称其公司财务会转账支付则离开现场,将香烟转卖为现金用于网络赌博。后李某某多次催要,简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不支付。经鉴定,该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4081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简某某拨打新余市**路**花店店主刘某乙电话,谎称其舅妈过生日需要买花,要求被害人刘某乙用4600元现金包成一束花和鲜花拼在一起,送到新余市高新区**小区门口。简某某在接收该花后,谎称马上会微信转账给店主。在店主离开现场后,简某某将鲜花丢弃,并将花里的4600元现金拿走,用于网络赌博。后刘某乙多次催要,简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不支付。
2019年12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简某某来到新余市高新区**路**超市,谎称做酒席需要购买7条中华牌(软)香烟。在被害人张某某交付香烟后,简某某将香烟转卖为现金用于网络赌博。后张某某多次催要,简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不支付。经鉴定,该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4081元。
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简某某来到新余市**路百**花店,谎称其妻子过生日需要买花,要求被害人何某某用3200元现金包成一束花和鲜花拼在一起,送到新余市高新区**小区售楼部门口。在何某某交付花束后,简某某谎称马上会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给店主。在店主离开现场后,简某某将鲜花丢弃,并将花束里的3200元现金拿走,用于网络赌博。后何某某多次催要,简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不支付。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简某某打电话给新余市劳动北路**花店,谎称其妹妹过生日需要买花,向被害人阮某某预定一个内带1888元现金的心型花盒送至新余市**小区,并谎称微信限额,货到后付款。阮某某在得知该男子即为之前诈骗**花店老板的简某某后,就将情况告知了刘某乙叫其报警,并对简某某谎称会如约送花。后办案民警在半岛华府将简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河海花、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作案六次,其中既遂五次,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360元,数额较大;未遂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简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正远
检察官助理:张园园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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