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8的小轿车途径田林县环球大酒店前T字路口的斑马线驶入城东大道的快车道时,与右前慢车道上王某某驾驶的桂L****3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查评估意见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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