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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开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现年3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6********,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宁蒗县,住宁蒗县**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许,宁蒗县公安局***乡民警根据平时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该乡***村委会****村被告人罗某某家,查获被告人罗某某种植于其家院子内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560株。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罂粟可疑物系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证明、现场照片等;2、鉴定意见: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有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才

检察官助理:张籍美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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