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在读大专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在QQ空间看到被害人蒋某乙(2005年1月18日出生)发布的已网购iphone11手机信息,发现蒋某乙年龄不大,比较好骗,于是主动询问其所购手机价格,得知其价格为五千至六千元后,又建议其找自己购买,谎称自己朋友有手机实体店,从他朋友那里买手机只需4800元,结余的钱自己可以买裙子,并从网上下载了经营手机的实体店照片和一些关于同款手机视频通过QQ发送给蒋某乙。被害人蒋某乙信以为真,取消了其已网购的手机订单,提供手机收货地址和个人信息给被告人肖某某,于当日向肖某某提供的二维码通过支付宝转账4700元手机款。之后,被告人肖某某发送了一个假的物流订单号给被害人蒋某乙,并在QQ中删除蒋某乙好友。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通过被害人蒋某乙提供的收货地址和个人信息联系到其表姐刘佩后将所骗款项予以退还。同年9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学校证明、学生证、支付宝收支明细及账单详情、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甲、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销售手机的事实,骗取他人资金4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将诈骗资金已退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诈骗未成年人,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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