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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7********,汉族,初中,沂源县**酒吧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转售牟利,多次从淘宝网和微信上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笑气”),并在其经营的沂源县**酒吧内进行销售。经审查,被告人董某某购买一氧化二氮金额共计人民币34028元,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万余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另案发后,在其酒吧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一氧化二氮1368支。经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钢瓶内的液态气体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1368支一氧化二氮小钢瓶;2.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截图和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侯某某、崔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部分一氧化二氮小钢瓶尚未销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传旺

检察官助理:于永丽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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